隨着本港離婚率上升,職場出現不少單親爸爸,努力打拼之餘還得照顧家庭,卻很多時被認定兩者難以兼顧。另方面,社會「男強女弱」的觀念仍根深柢固,導致男士於就業、健康及情緒輔導上皆欠缺支援,面對困境時往往求助無門。
任職園藝護理的單親爸爸王順(化名)獨力支撐家庭,還得照顧就讀小學的兒子。作為父兼母職的初哥,有時難免手足無措。工作上即使勤力盡責,卻因照顧兒子,無法開OT,先後遭同事排斥及老闆歧視,更被逼由長工轉為自僱,收入銳減。王順心有不甘,遂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。
上述個案,僱主因單親爸爸有照顧兒子的責任,強迫他轉為兼職,便有可能觸犯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》。根據條例,如基於僱員的「家庭崗位」而作出解僱或使其利益受損,即屬違法。而「家庭崗位」是指有照顧直系家庭成員的責任,包括有血緣、婚姻、領養或姻親關係的人。
大部分在職成年人都有家庭崗位,發展事業的同時亦需要照顧親人。若僱主假設僱員的工作與家庭之間必然存在衝突,或假設有家庭崗位的僱員不熱衷工作,實無根據。僱主應對有家庭崗位的人士提供平等機會,從而建立正面的僱傭關係,以達至人盡其才,勞資雙贏的局面。
僱主在聘請、晉升、調職、培訓、解僱或裁員時,應採用劃一甄選準則,即按教育、經驗、知識、技能及才能,釐定與工作有關的項目,以及僱員必須具 備的條件;避免單憑「家庭崗位」而對僱員的才能作出概括的假設。例如,有關工作須經常出外公幹,不應假設家中有年幼小孩的僱員不能勝任。招聘面試時,僱主 提出的問題應與工作有直接關係。例如,有關工作須經常加班,應直接詢問求職者能否經常超時工作,而不應問其子女的數目、是否有生育計劃等,從而估計其能否 達到要求。
男性自殺率較女性高
以往,製造業主導經濟,男性憑體能在勞動職位取得優勢;現時,經濟以服務業掛帥,女性的工作機會往往較男性為多,男女在職場上的優勢此消彼長, 尤以基層工作為甚。基層男性面對就業壓力,作為家庭經濟支柱的地位亦由妻子分擔。在職場和家庭失去傳統的「強者」形象,男性並不能於一時間適應。但「男兒有淚不輕彈」,不少男士遇上困難時會抑壓感受,箇中苦況不足為外人道。
香港大學香港賽馬會防止自殺研究中心統計,1981至2009年,男性自殺率一直較女性為高,反映男士的心理健康問題確須正視。社會在維護婦女權益的同時,也應平衡對男性的支援,協助他們排解壓力,這對於推動社會和諧有正面作用。(都市日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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